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079号
郑如东:
本院受理原告伍华智与被告郑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郑如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华智支付货款18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107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77元,由原告伍华智负担81.1元,被告郑如东负担252.67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2.6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向本院交纳252.6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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