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109号
钟應豪:
原告张坤浩与被告钟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109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應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坤浩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9月13日的逾期还款利息6163.13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08元,由被告钟應豪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04.0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204.08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