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玲与覃志猛、湛江霞山启明学校、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百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覃志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金玲各项损失69114.38元,被告湛江霞山启明学校、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百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覃志猛未能赔偿时,在该损失40%即27645.75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周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元(原告周金玲已预付),由原告周金玲负担1900.14元,被告覃志猛负担1527.86元。原告周金玲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27.86元,被告覃志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27.8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