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碧海银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陈芳:
本院受理原告麦文嫒与广东碧海银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陈芳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碧海银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文嫒支付工资25507.82元;
二、驳回原告麦文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麦文嫒已预付),由被告广东碧海银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麦文嫒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元,被告广东碧海银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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