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14号
杨正恒:
本院受理原告陈木庭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杨正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木庭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40元、交通费210元,共1050元;二、驳回陈木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陈木庭负担1796元、杨正恒负担2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