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05号
陈小丹:
本院受理原告窦宏恩与被告陈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小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宏恩偿还借款本金21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100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4.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小丹负担。被告陈小丹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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