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34号
郑伟钊、吴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芳与被告郑伟钊、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5033.46元给陈少芳;二、驳回陈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元,由陈少芳负担37元,郑伟钊负担20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