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0号
徐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徐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0308.6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2月9日的利息39806.97元、罚息534.40元、复利2370.31元,此后息费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有权以徐艳萍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二路6号之二302房(粤房地证字第C43961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5.3元、保全费2335.1元,共计9080.4元,由被告徐艳萍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9080.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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