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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41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5-11 09: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417号

林梅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雄敏诉被告林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梅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雄敏返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5元,由被告林梅莲负担467.44元,原告王雄敏负担49.81元。被告林梅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67.4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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