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76号
窦明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如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窦明强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100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联系电话:0759-236893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