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88号
梁广概:
原告林武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184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2184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共2038天为292761元,货款与逾期利息暂计为51123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76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6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