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26号
陈芝记、陈华胜、陈会芳、邓立坚、李玉球:
原告江凤莲诉你们及邓堪兴、李汝小、陈立志、王桂英、苏有登、陈小妹、苏尚建、王小玲、卢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上述14个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江凤莲偿付由其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49269.86元及逾期利息(以49269.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 14个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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