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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446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5-12 17:4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华志、吴财英:

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志、吴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李华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2216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2160元;二、被告吴财英对被告李华志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4.8元,由被告李华志负担。被告李华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7964.8元,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7964.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


联系人:张荣法官、李妙丹书记员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室

联系电话:0759-2368908、0759-236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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