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辉弟: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茗果皇水果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限被告梁辉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茗果皇水果店5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辉弟负担。被告梁辉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茗果皇水果店迳付50元。”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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