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剑: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雷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李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946807.09元及利息(1、以502602.4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以340111.7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3、以45197.0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4、以588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1.95元(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21元,由被告李剑负担13397.74元。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397.74元,被告李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397.7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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