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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39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5-26 09:3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1号

林光春、林光生:

本院受理原告冯晓杰诉被告林光春、林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光春、林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晓杰支付尚欠的房租、水电费合计11070.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76元,由被告林光春、林光生共同负担。被告林光春、林光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晓杰迳付76.7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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