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25号
周光再:
本院受理原告游宪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周光再立即偿还原告为其清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7283.65元;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周光再偿还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起诉日止,以原告为被告周光再清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的本息37283.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计利息6160.50元给原告;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周光再偿还从本案起诉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以原告为被告周光再清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的本息37283.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计利息给原告;诉讼请求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4日28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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