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521号
赖春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诗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柒仟元整,(小写)257000元。诉讼请求2: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7日13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