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光再:
本院受理原告游宪杰与周光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光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宪杰返还代偿款37283.65元及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09元(原告游宪杰已预付),由被告周光再负担。原告游宪杰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32.09元,被告周光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32.0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