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跃红、梁驰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跃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透支本金184936.85元、利息207766.02元、违约金7212.59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8.73元,由被告林跃红负担。被告林跃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7298.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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