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阮洁、阮莎、阮兵:
原告李土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阮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土福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 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15.2%计算);二、限被告阮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土福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阮莎、阮兵对第一判项中的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第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阮莎、阮兵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洁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土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23.6元,由被告阮洁、阮莎、阮兵负担。原告李土福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8923.6元,被告阮洁、阮莎、阮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8923.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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