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07号
湛江市粤西空调设备公司、黄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谢永青诉被告湛江市粤西空调设备公司、黄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粤西空调设备公司、黄青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永青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02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由被告黄青山支付;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湛江市粤西空调设备公司、黄青山共同支付)。二、驳回原告谢永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湛江市粤西空调设备公司、黄青山共同负担。被告湛江市粤西空调设备公司、黄青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8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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