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673号
钱石雄、赵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钱石雄、赵玉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钱石雄、赵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3689.89元以及支付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截至2022年1月24日止的利息140836.94元,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限被告钱石雄、赵玉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2年1月24日的违约金7274.54元,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7.02元,由被告钱石雄、赵玉玲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777.0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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