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33号
孙少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236部队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部分合同价款1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