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60号
黄宏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566.07元,截至2021年4月13日利息暂计为14496.17元(见附表明细)(2021年4月14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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