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泓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湛江市运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泓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湛江泓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运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500元和违约金(以54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湛江市运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81.25元,由被告湛江泓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湛江市运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81.25元,被告湛江泓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81.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0759-2368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