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251号
蔡敏:
本院受理原告洪民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1年9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6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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