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35号
刘靖怡:
原告陈海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9月5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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