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26号
吴妃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军与被告吴妃明、湛江绿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355.2元;2.判令被告吴妃明、湛江绿通自行车有限公司在上述责任范围内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联系电话:0759-236893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