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89号
孙义祥、李晶:
原告杨观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给原告。二、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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