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427号
广东能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江、苏海:
原告陈秋娟与被告广东能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江、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能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秋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秋娟对被告苏江、苏海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63元,由被告广东能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63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86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8863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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