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锦红、林瑞英:
原审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原审被告林锦红、冼小娟、林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2020)粤08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限被告林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借款本金245000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9月14日止的利息137745.6元;从2020年9月15日起利息则按年利率15.22125%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维持(2020)粤08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三、驳回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冼小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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