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2)粤0803民初43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6-13 09:1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433号

王佳忠:

原告吴国照诉被告王佳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4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佳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国照支付尚欠租金107873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王佳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国照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8.89元,由被告王佳忠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618.8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618.8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