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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29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6-01 09:1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99号

姜建勤:

原告李月兰诉被告姜建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29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建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月兰支付尚欠货款6575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9.43元,由被告姜建勤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049.4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49.4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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