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228号
冯卿臻:
本院受理原告赖凌骏诉被告冯卿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卿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凌骏返还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284.71元),由被告冯卿臻负担275元,原告赖凌骏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71元。被告冯卿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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