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838号
马裕:
本院受理原告候晓敏诉被告马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候晓敏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候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马裕负担。被告马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1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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