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619号
赵翔: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杰与被告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俊杰偿还借款本金49920元及支付违约金9984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498.5元(原告林俊杰已预付),由被告赵翔负担1321元,原告林俊杰负担177.5元。原告林俊杰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77.5元。被告赵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21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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