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海彬:
原告谢彬彬与被告朱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朱海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彬彬借款本金103000元和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8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朱海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谢彬彬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朱海彬负担。原告谢彬彬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480元,被告朱海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8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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