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由东与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由东与被告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限被告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由东支付工资4003元;
三、限被告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由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73.1元;
四、驳回原告周由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周由东已预付),由被告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周由东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元,被告广东航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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