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邱书清、高州市荷塘镇祥润环保砖厂:
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州市荷塘镇祥润环保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机款26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邱书清对被告高州市荷塘镇祥润环保砖厂的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3.19元,由被告高州市荷塘镇祥润环保砖厂及邱书清共同负担。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93.19元。被告高州市荷塘镇祥润环保砖厂及邱书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向本院交纳2793.1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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