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
原告韩杰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韩杰与被告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2008年1月4日签订《抵债承诺书》中 “韩杰已签名二张未填写委托内容和时间的委托书给被告办工商年审使用”的空白委托书于2022年5月15日作废;二 、驳回原告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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