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57号
黄森兄: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利息37000元(自2019年5月14日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1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6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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