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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803民初82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7-15 09:5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82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立新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七份《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2年6月5日提前到期;二、限被告苏立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2年1月26日的贷款本金51054.02元及利息1840.85元并按《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38元,由被告苏立新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22.3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22.3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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