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麒伊、陈麒宇、湛江市外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67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麒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79062.88元、利息7857.08元、罚息921.61元、复利49.27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779062.88元为基数按南粤2021年湛直二部借字第033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有权以被告陈麒伊、陈麒宇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经济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B23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82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三、被告陈麒宇、湛江市外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麒宇、湛江市外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麒伊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8.91元,由被告陈麒伊、陈麒宇、湛江市外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1678.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