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54号
谢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可奇日用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被告谢秀玲偿还拖欠货款9770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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