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45号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郑亚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暂计599.7元(以26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元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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