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29号
罗淮聪:
本院受理原告黄富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被告2018年11月26日借原告人民币21000元)按3%的月利息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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