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21号
欧阳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亚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42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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