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87号
梁广概、刘家通:
原告林武清与被告梁广概、刘家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广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武清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4月24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武清对被告刘家通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林武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梁广概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1025元,被告梁广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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