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88号
梁广概:
原告林武清与被告梁广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广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武清支付货款2184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8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武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2.31元,由被告负担5921.87元,原告负担2990.44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5921.87元,被告梁广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921.8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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